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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**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****年**月**日公开竞得****县******-**号地块****,****年**月**日,****县自然资源局与********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《****出让合同》,合同编号:********县*******-*、*,电子监管号:****************,该宗地位于****县城元双公路西侧,出让面积****平方米,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,成交价款为*******元,出让年限**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**条“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,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;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,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,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。”和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**条“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**日内,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逾期未全部支付的,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可请求违约赔偿。”的规定。该宗地因土地受让人********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,我局依据****县****拍卖出让公告(牟自然土告字[****]**号)和《****出让合同》第**条之规定,解除双方签订的《****出让合同》,********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竞买保证金***元作为竞买保证金违约金,另外缴纳的第*期土地出让价款(尾款)*****元作为土地出让金滞纳违约金,合计共******元不予退还。
****县自然资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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